李保振,男,汉族,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山东省高唐县人,2008年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多年省级公司保险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目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擅长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 详细>>
律师姓名:李保振律师
手机号码:18953157289
邮箱地址:375007691@qq.com
执业证号:13715201910095285
执业律所: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书画一条街中段金城律所(大觉寺西邻)
一、什么是合同备案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可以说是合同监管的有效手段。因此,准确理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法律性质很重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根本性质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表现为审查、核实相对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其依据来自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备案往往是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不宜行政许可但必须管理的事项纳入备案制度,是一种事后监控手段。与行政许可不同的是,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资格并无审查。可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登记
所谓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在册的行为注册上海公司。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登记概念,即创设法律自由的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有XX种法律自由的证据性事实。
另有一种特殊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只要求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的登记,这种登记具有披露信息的作用。
第一、二种登记分别被认为是许可式登记和确认式登记,第三种登记则被认为是备案式登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第三种登记类型较为相似,但并不能完全等同。它亦审查相关信息的合法性,但对违法内容仅做修改建议,对拒不执行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公告,再无其他行政强制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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